新刑诉法下专家辅助人的作用及应对
“专家辅助人”是学界的一种普遍称谓,而非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概念。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92条首次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引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来。此举旨在强化对庭审中涉及的鉴定意见的实质性质证,进一步规范质证程序,提高对科学证据的质量要求。 我国当前的刑事法律体系中,只有侦查机关和法院有权决定是否聘请鉴定人对案件中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鉴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无权决定是否聘请鉴定人,只能申请补充鉴定或重复鉴定。但对于是否聘请“专家辅助人”,可以由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自行决定并申请法庭通知其出庭。维护聘请方当事人的利益,就对方提出的涉及鉴定意见或专业知识方面的问题或质询,作出说明或对质。协助聘请方对鉴定人或对方聘请的“专家辅助人”进行询问,并对案件涉及的鉴定意见加以质证。两个方面皆是为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质证,使鉴定意见在质证中得到检验,有利于审判者对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正确理解,从而对鉴定意见是否客观公正做出更准确的判断,确保诉讼程序的正当性。
刑事诉讼法 条文修改 专家辅助人 法律地位
刘良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学系
国内会议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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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