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政府职能与法人义务

水土保持监测作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基础性工作,分为监督性监测和管理性监测,分别是政府主管部门和生产建设单位承担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其任务、内容、要求、作用等均不同,既不重复,更不矛盾,不能相互替代.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的监测工作,充分发挥监测对监督管理的技术支撑作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高度重视监测的水土保持管理功能,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测义务,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保障水土保持方案的全面落实.

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 质量监测 政府职能 法人义务

钟云飞

松辽委松辽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吉林长春130021

国内会议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暨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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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

2015-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