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水土流失易发区划分条件研究
划分其他水土流失易发区既是贯彻落实新《水土保持法》的需要,也是促进各级地方政府更好的进行水土保持工作的需要.本文在界定其他水土流失易发区内涵的基础上,阐述了其他水土流失易发区划分的意义与原则,分析了水土流失易发的影响因素,初步得出了其他水土流失易发区的划分条件,以期为各省市其他水土流失易发区的划定及水土保持工作提供理论依据. 为使划分结果更加科学合理、切合实际,根据实地调研,充分考虑到水土流失的类型、成因、分布规律以及危害程度,在划分其他水土流失易发区时应当遵循以下定性确定为主,定量指标为辅、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兼顾、区域规模性与集中性、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与核心城市的重要性相结合的原则。其他水土流失易发区为全国水土保持区划三级区确定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外且海拔200m以下、相对高差小于50m,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域: 1)涉及防风固沙、水质维护或人居环境维护功能的重要区域; 2)涉及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3)土质疏松,沙粒含量较高,人为扰动后易产生风蚀的区域; 4)年均降水量大于500mm,一定范围内地形起伏度10-50m的区域; 5)河流两侧一定范围,具有岸线保护功能的区域。
水土流失 易发区 划分条件
张超 王治国 纪强 张丽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北京100120 北京林业大学,北京100035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23-128
2015-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