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背景下著作权保护的因应之道--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为例
在数字时代背景下,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如何因应著作权保护的需要,或者是《著作权法》应否引入惩罚性赔偿,无疑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就此而言,必须先正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被诉侵权人公司的居多、法定赔偿适用、合理费用酌定和诉讼费用分摊的现状与问题.而基于法定赔偿性质的不确定性、著作权的特殊性、著作权侵权主体大众化伪命题以及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时代背景差异的现实考虑,惩罚性赔偿引入论则应值得深刻反思.为此,在数字时代背景下著作权保护,即便不引入惩罚性赔偿,从调整诉讼策略、提升司法知识的生产能力、降低维权成本、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运营行为等方面,亦可探索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因应之道.
著作权 法律保护 惩罚性赔偿 数字时代
秦正发 王金金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安徽合肥23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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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