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制度中的环境信息公开创新

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已经逐渐成为各国建立公众参与环保监管机制的重要举措.国际上最为典型的就是欧盟的”污染物排放登记转移制度”和美国的”有毒物质排放清单(TRI)”制度,实践证明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对于污染防治、企业环境管理、公众知情权等都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法律条款中关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制度的要求是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体系建立的重要法律依据,借鉴欧盟、美国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设计、实践,分析我国近十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制度推行中的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效果,研究提出基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的完善与创新建议.完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监管制度,促使企业环境信息有效公开。目前我国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信息强制公开缺乏强制性要求。《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规定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应将依法公示的信息通过此系统在信息形成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企业管理 清洁生产 审核制度 环境信息 强制公开制度

白艳英 郭亚静 宋丹娜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环境保护部清洁生产中心

国内会议

2015年全国清洁生产研讨会

广东佛山

中文

59-68

2015-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