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律的同源互补--商谈论视角下道德与法律之辩证关系
康德的这一观念,在现代实证法理论的激进批判下愈来愈受到质疑。这其中最具影响力的当属马克斯·韦伯基于实质理性与形式理性这对概念对现代法律之性质所作的剖析。通过对现代实证法之形式化进程的经验考察与合理性分析,韦伯将现代法律描绘为一个以自由与意义丧失为代价不断获得其自洽逻辑的自我生成体系。哈贝马斯扮演了康德主义与韦伯主义的调和者角色,其以商谈论视角理解现代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并最终得出法律与道德同源互补的结论。这种新的理解方式独辟蹊径,开出了区别于自然法与实证法对道德与法律关系之理解的“第三条道路”。
伦理学 道德 法律 辩证关系
陈太明
山东财经大学
国内会议
济南
中文
398-407
2015-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