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认定违法价格歧视行为的既定框架及其思考

价格歧视行为,即价格性的差别待遇行为,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经常采用的价格策略.在反垄断法的视野中,价格歧视行为因其违法性可能被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分析违法价格歧视行为通常从实施主体、客观表现、后果要件和抗辩理由4个方面展开.然而,在既定的分析框架中,实施主体的资格宜从”市场支配地位”拓宽到”市场优势地位”,具体表现形式仍有待细化,后果要件方面应着重关注其整体性、实质性特征和早期原则,经济分析方法之”同等效率竞争对手”和”折扣配置原则”等有待引入.此外,欧美”利大于弊”的竞争评估原则值得借鉴.

反垄断法 价格歧视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竞争

叶高芬

浙江理工大学

国内会议

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第二十二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

太原

中文

681-687

2014-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