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规范系统
自生态补偿概念提出以来,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对其内涵尚无定论.本文认为生态补偿制度,是对因生态利益相对增进或减损而引起的特定主体之间利益不平等状态予以衡平的制度安排.因而,现行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并不属于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范畴.在分析现行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规范体系及其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应根据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综合性建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规范系统,而且此法律规范系统应具有三个特征,即整体目的性、层次功能性和综合调整性.
矿产资源 生态补偿 有偿使用制度 立法完善
程玉 李显冬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第二十二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
太原
中文
721-729
2014-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