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PCA立法与实施比较研究
通过中美制度的对比可以发现,我国目前的PCA之设置尚离基本的效率要求相去甚远,这是我国近期立法中尤其需要改进的地方.无论中国、美国还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由于资本充足率制度的迷信而使PCA基本上千篇一律地以资本充足程度作为分级指标,这对于PCA效率的损害是极为明显的.我国商业银行即时纠正措施一方面应细化类别、指标和相应的纠正措施,另一方面应借鉴美国的不同类别银行的动态传导机制,以达到对即时纠正措施效率的改进.
商业银行即时纠正措施 立法完善 中国 美国
刘大洪 段宏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第二十二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
太原
中文
808-813
2014-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