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视野下余额宝规制的困境与出路-以美国JOBS法案为借鉴
余额宝的混业经营型创新金融产品特征、金融法律相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创新的滞后性、金融规制中的矛盾状态及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自由市场与社会正义、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之间的矛盾等是导致余额宝规制困境——过度规制与规制缺位并存的主要原因.突破困境,要基于增利宝业务的众筹本质填补规制缺位,借鉴美国JOBS法案,将众筹纳入我国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从发行总额限制、投资者总额限制、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及众筹经纪人与集资门户的注册要求等方面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众筹发行豁免注册制度;还要纠正与防范对余额宝的过度规制,具体路径是对余额宝规制措施进行全面的成本收益分析,既要打破互联网金融市场自由放任的神话,正视互联网金融市场失灵可能造成的市场交易成本,也要认识到规制中的诸多矛盾状态,尤其是规制措施自身所致的成本b,最终以规制措施的总体效果作为取舍的标准.
余额宝事件 互联网金融 法律规制 立法完善
阳建勋
广州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第二十二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
太原
中文
827-833
2014-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