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本消费者团体诉讼的限定性适用
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作为通过消费者自律性组织维护消费者公共利益的一种诉讼模式,从本质来看,仍是一种通过私人执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公益)的机制。为了防止该种团体诉讼的滥用,给被诉企业及司法机关带来不必要的诉累,应对消费者团体诉讼的适用进行一定的限制。同时,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在不同国家消费者社会公益维护机制中的不同定位,及与行政机关公力执行(通过公力维护社会公益)的不同关系,使得该项诉讼制度被限制的程度有所不同。当一国将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定位为对消费者权益公力维护的一种适度补充时,必然会对该制度作出严格的限制。反之,如果将该项制度定位为消费者权益公力维护的一种有效补充时,则限制将会有所缓和。日本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的严格限定性适用,在有效防止滥诉发生之余,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该项制度功能的发挥,影响了消费者权益的更好保障。由此,一国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的构建,应当在防止滥诉与积极运用间寻求平衡点,使对该项制度的限制适度、合理,从而保障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的救济。
消费者团体诉讼 限定性适用 法律制度 日本
王玉辉
郑州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第二十二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
太原
中文
844-850
2014-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