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德国能源经济改革为例解读竞争与规制的关系
本文通过介绍和分析德国能源经济市场化改革中竞争和规制相互关系的演变和发展,即从“区域垄断取代竞争”到“通过去规制化引入竞争”再到“通过规制实现竞争”的改革进程,以及对“规制是否应当向一般竞争法过渡”的讨论和思考,揭示了能源经济市场化改革的核心问题是,竞争监管与行业规制在不同经济环节和不同经济发展阶段上的不同比例、不同程度的“调配与整合”。在市场经济中,私人财产权和合同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竞争是配置资源的最优手段,作为国家干预措施的规制只能是例外,即便是为促进竞争而引入的专门化规制也具有I临时性。与保护竞争的卡特尔法的普遍适用性不同,实施干预需要特别的正当性论证,个案阐明其合法性基础。是否引入事前规制取决于卡特尔法是否存在监管不足。所以,应该考查和判断某行业市场竞争的发展程度,并考虑卡特尔法在该行业特定市场竞争状况下的监管能力来确定规制的承担和措施。为此,采用每一项规制措施,都必须进行科学细致的正当性论证。即便是存在规制合法性的情形下,适用竞争法可以为更有效的规制创造条件。改变以往卡特尔法和规制法非此即彼的适用关系,应当根据能源市场竞争状况的不断发展变化对监管模式进行动态调整,避免规制模式的僵化。
能源经济 市场竞争 行业规制 德国
方小敏
南京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第二十二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
太原
中文
860-864
2014-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