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政府与市场关系法治若干思考

政府是由人民或社会所产生,代表其整体利益的公共机构.市场是社会的基础和组成部分,因而政府既是社会的代表、也是市场的总代表.民主和法治的发展,使得政府因循人民的利益和诉求代表社会暨市场成为可能.不可能也无法用法条来界定政府和市场各自的边界.凡市场无法或不能有效调节的、社会无法或不能有效自治的,人民就要求政府积极作为以利社会整体利益和民众福祉,这必需在宪政和民主法治的动态运行中方得实现.就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而言,在社会化和法治条件下,强调自由、自治与强化规制、由国资控制国计民生是并行不悖的,政府对企业暨市场的管理或规制应当在去武断和野蛮化中,不断优化和强化.

国家治理 政府规制 市场经济

史际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第二十二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

太原

中文

21-30

2014-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