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新《消法》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制度实施研究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是其新增加的内容,对于充分保障网络购物、电视电话购物、邮购等非现场购物情形下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无疑具有重要作用.但实施中已经出现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除外商品范围不够确定;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行权期限不好确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在特定情形下不够合理;”另有约定从其约定”的民商法规定模式在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中也不够适宜;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可能被消费者滥用或被经营者竞争对手恶意利用等突出问题.本文着重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解决办法,期望被未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细则或其他配套法规采用,以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制度,使该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成为消费者保护自身利益的又一有效法宝.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无理由退货权 商品范围 市场竞争

武继华

山西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第二十二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

太原

中文

309-315

2014-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