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保基金投资规范创新
规范的社保基金投资监管是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十八大提出的建立社保基金投资运营制度、建立一流的社保基金资产管理机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目标的重要制度保障.我国社保基金监管立法的不完善与滞后,是因权利范式不明确而引起的风险控制制度缺失的必然结果.因而,以”受益权人社会保险基金受益权——被保险人社会保险收益权——劳动者工资收入权”的权利范式为逻辑起点,以风险控制和监管规则以及相应的责任体系为制度重点,可以将基金发起人和管理人对被保险人的最低收益权保障义务,内涵于社保基金投资运营制度和资管机构建设之中,从而协调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监管规范的结构与立法,实现监管规范创新.
社保基金 投资监管 风险控制 权利范式
张春丽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第二十二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
太原
中文
322-328
2014-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