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的”有关组织”及其原告资格能力
我国2012年修订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法律规范当中确定”有关组织”可以对破坏公共利益的污染环境行为提起诉讼.该规定当中的”有关组织”从立法目的进行解释就是指那些宗旨为保护环境的非政府组织(NGO).但是,我国的环保NGO种类多样,能力差别也不尽相同.虽然,已经确立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这些环保NGO要想发挥出制度设计时的立法目的,就必须对环保NGO,特别是民间草根环保NGO进行能力建设,帮助它们获得原告资格能力,以便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当中去.
民事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非政府组织 原告资格能力
吴宇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2
国内会议
贵阳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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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