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社会组织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分析--以我国地表水资源法律保护为视角
环境公益诉讼的公益性特点及环保社会组织在环境保护方面所展现出的先天优势使环保社会组织成为最能够胜任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但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及能代表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的环保社会组织的不发达,使得环保社会组织的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举步雏艰,不利于环境公益的维护,因此应明确环保社会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克服阻碍其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发挥其积极作用的现实障碍,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保社会组织 原告资格 公共利益 法律保护
范红霞
武汉长江工商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国内会议
贵阳
中文
75-80
2013-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