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下的环境司法伦理观
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用法律制度来约束规范引导人们的活动,环境司法作为环境保护的最后保障机制,对我国发展生态文明而言具有重大作用.影响环境司法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没有树立正确的环境司法的伦理观,树立可持续的环境伦理观可使环境司法有效发挥其保护环境权益、实现环境正义和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价值功能,更好的建设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环境司法伦理观只有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予以体现,才能更好地指导环境司法工作,才能在环境保护实际工作中发挥其作用。可持续发展伦理下的环境司法应该崇尚现代环境伦理和生态价值观,应以保护和改善当代人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及其公害保障当代人的人体健康为基本目的,承认自然规律与环境承载能力的有限性,承认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发挥着各自特定的作用,把人与自然视为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人与自然环境两者价值的统一。维护生态平衡,保持基本的生态过程和生命维持系统,实现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环境利益公平,体现开明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以及对生态中心主义的价值追求。尊重万物自在本性的生态主义理念。环境法承认自然的价值和权利是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促使人类面临空前危机的紧迫形势下,重新定位自身的行为方式,实现人类与资源、环境的持续生存与发展。环境司法应强调对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并重,从根本上平衡各方利益,解决环境问题,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生态文明 环境司法 伦理观 可持续发展
韩孝栋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224
国内会议
贵阳
中文
220-225
2013-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