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水污染事件索赔主体法律问题研究

水污染是中国乃至世界面临的最严峻的环境问题,由于水资源涉及众多的利益主体及政府主管部门,水污染事件索赔主体应如何界定,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界的一个难题,环境公共利益无人索赔的现象非常严重.目前司法实践对于如何认定索赔主体存在许多不同的做法和争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虽然新增加了公益诉讼的规定,但并未真正建立起公益诉讼主体制度.所以,对于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及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为此,课题组对我国水污染事件的索赔主体现状进行调查,分析不同的索赔主体在诉讼索赔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挑战,分析其中的原因,总结确定索赔主体的一般理论,提出完善索赔主体相关立法,为受害者提供指引,提高维权能力的司法实践的建议.

民事诉讼法 水污染事件 索赔主体 法律保障

詹思敏

广州海事法院与中山大学法学院课题组

国内会议

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2013年年会—第三届环境司法论坛

贵阳

中文

248-255

2013-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