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加强环境司法能力建设

我国环境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但环境法律的执行效果欠佳.长期以来,大量而尖锐的环境纠纷需要法院及时处理,但法院却未能发挥应有作用.这虽然有相关立法滞后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未能充分发挥司法权在解决环境纠纷中的能动作用.实现环境法治,需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司法能力建设的重大意义,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发挥应有的能动作用,需要大力加强环保法庭建设,并以此为契机建立相关制度.
环境保护 司法权 环境权利 立法完善
丁兴锋
复旦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贵阳
中文
9-16
2013-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