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法院职权干预
在利他的激情下进行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存在着利他行为与利己本能的冲突,冲突导致公益诉讼半途而废与谋取私利的风险.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选择强化法官控制的职权主义模式,突出法院对诉讼的控制,控制的方式应根据诉讼中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况包括激励和约束两个方面.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的设计上应自始至终贯彻激励机制:在启动上激励,原告资格审查从宽和相关费用降低;在过程及效果上激励,鉴定费和律师费负担方式的激励.在不同的程序节点上,根据需要对当事人的权利,甚至是法院的权力进行一定的约束:在起诉时的约束,对原告诉讼能力进行补强;对当事人和解与司法调解的约束.可以尝试判决的新方式,对判决恢复原状的,判决前应有相应的专家认可的恢复原状的方案.对于判决以金钱赔偿方式对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司法应加强对赔偿金的管理和控制.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司法程序 法院职权 立法完善
刘学锋 马黎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贵阳
中文
124-131
2013-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