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执法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机制--以我国地表水资源法律保护为视角
环境司法基础薄弱和环境行政执法失灵是我国当前环境污染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环境执法与环境司法在功能上具有互补性.构建环境执法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机制,一方面需要在环境执法与司法机关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另一方面环境执法与环境司法应当在环境利用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做到相互配合,才能有效实现环境善治.
环境司法 环境执法 法律监督 立法完善
刘明明 延莉莉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青岛266590
国内会议
贵阳
中文
168-171
2013-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