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我国生态犯罪整体性立法之构想

生态犯罪是一种具有极大危害性的社会现象,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有关生态犯罪的研究也逐渐深入.各种调控犯罪的法律法规要紧密衔接,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间要做到协调一致,不能出现法律的漏洞.立法的最终目的就是减少犯罪的发生,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对犯罪的防控是讨论犯罪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由此决定了对犯罪的控制必须重视事前的预防,这就需要完善相关的立法,形成整体性的法律体系.本文通过对我国预防和惩治生态犯罪的现有立法现状进行分析,明确的指出我国现有立法存在的缺陷,在前述的基础上,从社会管理性、刑事实体性和刑事程序性三个方面提出了防控生态犯罪的整体性立法之构想.具体提出了树立正确的立法指导思想,拓展和丰富行政管理类等非刑事立法,刑事实体立法的完善构想,完善相应的刑事程序立法的建议。

生态犯罪 立法完善 法律制度 社会秩序

任海涛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2013年年会—第三届环境司法论坛

贵阳

中文

218-226

2013-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