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O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与突破--以云南铬渣案为例
NGO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不仅可以缓解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压力,弥补传统私力救济不足,而且可以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一种管道,对推动环境司法专门化,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其独特的自身优势.然而,司法实践中,NGO仍然面临起诉难、举证难、诉讼费用承担难等诸多困境.本文结合新《民事诉讼法》的实施,进一步反思现行法律制度下如何破解上述难题,探讨和推动我国NGO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NGO起诉资格,提升NGO举证能力,创新诉讼费用承担机制,加大公益诉讼的法律援助力度,建立相关激励制度的建议。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公众参与 非政府组织 司法专门化
陈立洋 舒伟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国内会议
贵阳
中文
227-236
2013-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