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我国环境司法制度基本功能的思考--以我国地表水资源法律保护为视角

司法作为维护公民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解决纷争是司法制度构成的基础、运作的主要内容,也是其直接任务.我国环境司法的现状表明尽管目前我国环境纠纷频仍,但是出于种种原因,社会主体不愿、不敢或不能起诉到法院,其深刻反映了我国环境司法制度解决环境纠纷,维护环境权益和生态秩序这一基本功能发挥不足,其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社会主体转而寻找其他救济方式,常常游走在法治边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赋予社会主体诉权,摆脱实体权利和诉权一一对应的机械关系,是充分发挥我国环境司法制度基本功能的有效途径.环境司法制度理应在对司法制度基本功能守成的基础上,借助诉权为社会主体主张环境权益提供空间,使环境私益和环境公益都能通过司法渠道得以充分的救济.
环境司法制度 环境权益 生态秩序 司法救济
陈学敏
国内会议
贵阳
中文
237-245
2013-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