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的实体权利基础和起诉顺位--兼谈自然资源权和环境权的创设
同由多个人身和财产私益所构成的环境众益不同,环境公益是指作为生态产品的环境因具有资源供给、人居保障和生态调节等生态服务功能而承载的利益,其具有典型的公共属性.当下法律框架下民事制度、行政制度和诉讼制度保护环境公益的不足,为自然资源权、环境权的创设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提供了必要性上的证明.环境权、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和诉讼信托理论,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权利依据和理论基础.依此而言,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包括公益性环境权诉讼、自然资源所有权诉讼和环境权信托诉讼三大类型.从理论上看,环境公益诉讼起诉顺位的设置,应依实体权利基础的不同而作相应安排.不过,在环境司法阻力重重的当下,应以及时、有效维护环境公益为原则,不可僵化.今后,应以环境公益诉讼为抓手,充分释放和发挥环境司法的作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权利依据 起诉顺位 环境权 自然资源权
杨朝霞
北京林业大学法律系,北京100083
国内会议
贵阳
中文
279-298
2013-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