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法律适用研究
当前随着环境侵权案件的日益增多,在此类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碰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也日益凸显,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是解决环境侵权案件的核心问题,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与否的重要依据,也是侵权人能否得到法律救济的关键.本文从一看似简单却经过四级法院审理的案例出发,引出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思考.本文的第二部分对环境侵权的概念及其特殊性进行了剖析,介绍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原则的发展和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所存在的争议进行梳理.第三部分从理论实践考察的角度考察了绝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局限性和目前无过错责任原则免责事由的局限性,分析了适用《民法通则》第124条的尴尬.最后笔者在本着解释理论,着眼实践,完善细节的态度,最后在第四部分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和建议,首先是建立环境侵权二元制的归责原则体系,通过采用比较灵活的手法来解决由于立法太过僵硬而存在的问题;其次是引入公平原则从而更为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也为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排除了后顾之忧;再次完善关于环境侵权免责事由的规定,切实保护环境侵权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的修正,删除关于”违法性”的规定;第五建立责任保险和损害补偿基金制度,使损害补偿建立在个别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上.
诉讼法 环境侵权行为 民事责任 归责原则 法律适用
张兴裕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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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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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305
2013-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