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保NGO在环境司法改革中的进退
司法,从来都是国家扮演社会稳定的力量.为了避免多数意志残暴的对待少数人,坚守捍卫人权、维护社会正义的底线,司法在必要时确实必须勇于承担.然而,当社会已经变迁,当立法意志、法律条文已经变动,司法改革则显得尤为迫切.当前,随着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遍地开花,对于司法改革中的环境司法部分更应加以重视.同时,环境司法改革不只是自由而下的顺水推舟,还需要公众集思广益的的广泛参与,需要环保NGO及其他社会组织、律师、公民个人在环境司法中中发挥自己的作用、突显自己应有的地位.我国非政府组织NGO在提高公民环保意识、参与立法及政府决策、参加诉讼程序等方面发挥了自己的作用,但我国环保非政府组织尚处于初级阶段,社会影响力不大,从事的都是比较初级的活动,究其原因,除了发展历史比较短以外,我国现行的对非政府组织的严格的管理体制也是造成这一现状的主要因素.在当前环境司法改革的大氛围下,有必要多管齐下,使其进一步完善和成长.
环境保护 非政府组织 环境司法 立法完善
张峰
山东师范大学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贵阳
中文
323-332
2013-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