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主义应当是中国医疗实践的伦理选择--中国医疗机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伦理审视
西方个人主义为核心的文化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常常发生于社会生活和职业领域的细微之处.中国的《病例书写基本规范》中对临床医疗活动中谁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规定就是一种体现.作为国家层面约束全行业医疗活动的法规,《规范》中的医疗个人主义倾向极为明显,与中国社会深厚的家庭主义伦理传统以及当代社会现实存在明显矛盾,与现行的多个医疗卫生法规也有失统一性.医疗活动中知情同意原则的确立和知情同意具体程序和环节的设计,应当建立在医疗家庭主义这一中国文化传统和当代社会现实的基础上,要基于这种传统来构建统一的医疗卫生法规体系;要立足于这种传统和中国社会的现实借鉴外来法律与伦理理念;不能像近代中国引进西医学一样毫无保留地把西方的医疗个人主义引进中国.
医疗机构 病历书写 家庭主义 伦理思想
边林 范瑞平
河北医科大学社会科学部 香港城市大学
国内会议
2015南京国际生命伦理学论坛暨中国第二届老年生命伦理与科学会议
南京
中文
93-103
2015-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