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中介服务商的教唆侵权认定--从《后宫甄嬛传》信息网络传播权案谈起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在信息网络传播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法释”2012”20号文件对网络中介服务商教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做了明确界定,2013年《后宫甄嬛传》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就是该法条很好地诠释.通过法条列举的客观行为来推定主观状态,有利于原告举证以及法官断案,预防及减少由网络分享所导致的版权侵权行为;但另一方面却容易忽视或错判中介服务商的主观方面,扩大版权教唆侵权的认定.单纯地推究主观意志或评判客观行为都过于武断,最好的方法是将二者结合,作为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体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从现行法律出发,在个案中通过可行方法考量中介服务商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后最终认定.
教唆侵权 网络传播 原告举证 司法认定 中介服务商
黄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12-120
201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