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管理人制度完善的若干问题
《企业破产法》创设了管理人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对管理人的指定和报酬作出进一步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研究解决.笔者在本文中对管理人指定与报酬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立法建议,认为应对随机指定制度加以改进,为解决基本上无产可破或无报酬可支付案件的破产费用和管理人报酬支付问题,应设立相关基金,并对管理人协会的建立作出进一步呼吁.此外,文章对管理人的资格制度改革与培训问题也提出了一些设想.
企业破产法 管理人制度 司法实践 立法完善
王欣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2-6
2010-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