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关于发展个人职业破产管理人的思考

破产程序能否公正、高效、顺利地进行,与破产管理人的综合素质密切相关,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状况,取决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制度和程序是否合理完善.《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算组、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中的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有合理性,也有不足.面向未来看,在我国由自然人担任破产管理人有更大的合理性;应参照国际惯例,逐步打破对破产管理人的主体限制,发展个人职业破产管理人.

个人职业破产管理人 选任模式 法律规制 立法构想

吴春香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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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2010-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