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管理人选择权--以解释论为视角
对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破产管理人享有选择权,其有权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破产管理人的选择权是对多方利益衡平和考量的结果,是由社会利益的公平实现这一价值决定所选定的.在对破产管理人选择权进行解释时,应定位于破产财团的最大化.若无正当理由证成合同相对方应优先受偿的,应持守的价值取向,由管理人在追求破产财团最大化的基础上行使选择权.
破产管理人 选择权 法律解释 价值取向
张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50-57
2010-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