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监督体制的建设与完善
新破产法最大的突破是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并设立专门章节予以规制.最高人民法院随后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将破产管理人制度提升到切实的操作平面上.实践中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还制定了适用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以期法定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能够切实运行.但破产法实施来年以来,制度缺陷日显突出,特别是对于破产管理人的监督问题,现行制度的漏洞已不容忽视.笔者拟通过对现有的破产管理人监督体制的缺陷进行分析,并结合破产实务工作经验,对破产管理人监督体制建设进行探讨,以期对完善我国破产法有所裨益.
破产管理人 监督体制 司法实践 立法完善
张海 邓志坚
重庆海川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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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6
2010-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