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破产和解程序的现实例证和管理人在其中的能动作用

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不仅会因创新发展而优胜,同样还会在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下,面临随时被”劣汰”的困局.市场主体走向破产即是竞争之所然,也是法治之要求.但步入破产之门,并不意味着就一定是消亡,也有可能是保护和再生.破产和解制度就是为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提供协商、理解、让步、再生对话平台而设计的,从现实来看,和解制度对于挽救处于危困境况下的中小企业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实践证明,管理人对于破产和解的成功有着帮助、协调、促进等众多职能作用.

企业破产法 和解制度 管理人 职能作用

李军红 陈维刚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

国内会议

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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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95

2010-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