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管理人的报酬制度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这两条是《企业破产法》有关管理人报酬的全部规定.根据这两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至此,关于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规定初见轮廓.《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下称《规定》)共有十八条,仅管如此,实践中适用起来仍显空白点太多章显不足.
企业破产法 管理人报酬 法律规制 立法完善
赵旭卿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01-104
2010-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