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浅析破产管理人制度运行中的几个问题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各国破产法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破产法最成熟的一项制度,我国新破产法引入该项法律制度,体现了明显的市场化、专业化倾向.然而作为一项新设置的法律制度,在施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诸多问题和困惑.本文从破产审判的角度,对破产管理人制度运行中存在的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定位模糊不清,管理人素质不全面、能力参差不齐,难以胜任管理人职责的情况突出,国有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行政色彩仍过于浓厚等主要问题进行粗浅的探析,阐明现行法律对管理人执行职务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因此,为使法律规定的责任追究制度具有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破产法司法解释时,应当对管理人的民事义务具体化,并明确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以及责任财产的来源,从而使管理人明确其责任及不尽责的法律后果,同时也为法律规定的追责制度提供可操作性。

企业破产法 管理人制度 法律规制 立法完善

叶能强 钟文渊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国内会议

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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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08

2010-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