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诉讼框架下法院对管理人的监督
按照破产法设计对管理人的监督机制,监督的主体主要有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及债务人.法院的监督起主导的核心地位,法院通过指定管理人、确定管理人报酬及管理人重大事项报告等方面行使监督职权,本文重点阐述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受损起诉管理人时,法院通过裁判行使对管理人的监督.在金融危机的浪潮下,会有大量企业走向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中涉及的职工人数众多,债权、债务数额巨大,相关纠纷会更多。在正确的民商事审判理念的指导下,人民法院从有利于维护相关各方的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角度出发,积极履行审判职能,通过裁判的方式纠正管理人的失误,实现对管理人监督的目的,妥善处理相关案件,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人民法院 破产管理人 监督机制 司法保障
孟令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法院民三庭
国内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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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22
2010-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