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管理人制度的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取消了早已不合时宜的且缺陷诸多的清算组制度,取而代之的是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该法为我国破产程序第一次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这是我国破产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发展得已经相当成熟与完备,但在我国却是该制度的首次露面.鉴于我国的国情与法律体系结构,对于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学理界尚存在不少的争议.以破产法律制度所要实现的目标价值为研究出发点,系统分析了破产管理人应有的法律地位:中立性、专业化、独立性,为更好地发挥管理人制度在我国市场经济的作用尽绵薄之力.
企业破产法 管理人制度 法律地位 立法完善
靖永良
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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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133
2010-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