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浅议中介机构独立担任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确立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实务操作及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清算效率更高,破产程序也更加公平、公开.但是法律实务中破产管理人的构成模式上遗留了旧破产法行政干预的痕迹,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的破产程序中形成以政府各部门为核心,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多方参与的操作模式.该种构成模式行政色彩浓厚,存在诸多弊端.为了推进专业管理人队伍的建设,将在分析现有管理人制度弊端的基础上探讨社会中介机构独立担任破产管理人的重要性、必要性及资质认定等问题.研究表明,破产管理人制度对于破产法的有效实施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破产法律制度的目标价值要求破产管理人必须具备专业性、中立性、独立性等特点。随着《企业破产法》司法实践的深入,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破产清算工作中的重要性将日益凸显,由其独立担任破产管理人将有效节约司法资源,使管理人制度在其实行的过程中逐渐得到完善,以使破产法真正发挥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企业破产法 管理人制度 中介机构 司法实践

张海 漆小川 顾丽花

重庆海川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国内会议

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

北京

中文

140-144

2010-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