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优劣势比较与完善建议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破产法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共同构成调整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体系.新的企业破产法创设了管理人制度,本文首先引用了清算组作为管理人的法律依据,接着阐释了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优势及现状必要性,以及清算组作为管理人的劣势分析,最后从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模式的完善建议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见解:尽快推进破产管理人协会的建立,提高管理人的专业素质、发挥行业资源共享优势,同时完善破产法相关司法解释以便于准确界定管理人的责任,明确现阶段清算组担任破产管理人顾问的报酬,发挥中介机构的积极性,并设立专门的破产审判业务庭。
企业破产法 管理人制度 清算组人员 立法完善
姜再学
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45-148
2010-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