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清算组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优势与弊端

《企业破产法》实施已近三年的时间,在新破产法中最为明显的一个改变就是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制度.这一新生的制度能否适应新的破产形式的需要,在实际的运行中又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在破产案件尤其是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究竟是由有关部门、机构组成的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合适还是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更能适合新形式需要,是一个比较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笔者将结合在破产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情况与问题,谈一下由清算组担任破产管理人是否可行。文章从清算组做为管理人的法律依据、破产前的筹备工作、清算组能发挥积极的清算作用等方面阐述了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优势,同时就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存在的弊端,即其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无法完全脱离本职工作,导致破产案件审理效率较低等进行了探讨。综上,管理人做为一种新生的事物,必将对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发挥积极的作用。在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中,结合破产法实施以来的审判经验,笔者认为由清算组来担任管理人更能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对于非国有企业的破产,尤其是一些小公司的破产,由社会中介部门来担任管理人也许更能适应形势的需要。

企业破产法 管理人制度 清算组人员 司法实践

唐代明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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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152

2010-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