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清算组管理人实务问题探析

新破产法施行以来,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该法在引入全新的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同时保留了旧破产法中的清算组制度,以致很多学者在论及管理人制度时对新破产法中仍然出现了清算组的身影而深感遗憾.笔者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发现,清算组作为管理人是有其现实的实用价值的.当然,笔者的观点并非是对清算组管理人的推崇,而只是从审判实践中得出的结论.本文无意从破产法理论和制度上对清算组和中介机构这两种类型的管理人进行对比,而仅对清算组管理人的实用价值和适用范围在审判实务上进行一些思考.

企业破产法 管理人制度 清算组人员 法律适用

张远孝 黄明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国内会议

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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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155

2010-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