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破产管理人的确定应因案而异

新破产法确定了破产管理人制度,较新破产法颁布之前的一概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清算无疑是一大进步.但是,由于中国的国情或者说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时所产生的问题如何妥善解决,与新破产法的实施关系密切相关.作者结合审判实践浅谈就具体案件指定破产管理人的问题,阐明国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破产由政府组成的清算组担任管理人为宜,介绍了管理人履行职责的运作,并就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由哪个合议庭受理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破产管理人 履行职责 法律规制 司法解释

张明英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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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181

2010-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