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法国破产重整制度
法国破产重整制度是以法院为主导,与美国的债务人主导模式(Debtor In Possession DIP)和英国的管理人主导模式(Practitioner In Possession PIP)有着很大的不同.法院在重整程序中拥有广泛的权力,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重整的进程.整个程序在对债务人重组和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同时,注重各破产参与主体之间的制衡和监督,可以有效地控制风险,防止权力的滥用,在整个制度的设计以及权利的分配上有很多值得思考和借鉴的地方.
企业破产法 重整制度 法律规制 法国
崔海琳 张海征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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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217
2010-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