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重整中管理人的几个问题
我国《破产法》的重整程序中,设计了三种管理人即:债务人的替代者、债务人继续经营过程中的监督者、重整程序终结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的监督者.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决定着管理人的法定职权与职责,以及他在整个重整程序中所能发挥的作用.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直接影响着债务企业能否走出困境,重整成功.实践中发现,管理人制度规定得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使得法院在指定管理人、明确管理人工作职责等过程中遇到很多问题,重 整案件的审理中困难重重.建议引入管理人竞争机制与摇号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管理人,建立管理人分级管理及业绩考评机制,设置专门的重整监督人,细化管理人的监督权限和监督方式,以完善重整程序中的管理人制度.
企业破产法 重整程序 管理人制度 法律地位
苟秀新
阳信县人民法院温店人民法庭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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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222
2010-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