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若干法律问题思考

重整制度是新《企业破产法》的突破性构建,也成为该法实施以来的最大亮点,作为企业再生的制度保障,其规定虽然极不具体明确,但却明确的为企业指明了重生路径,并在最低成本中实现私权本位和社会本位的和谐统一,自2007年以来.破产重整渐成破产程序的主流,特别是一些ST上市企业,更是在重整程序中”咸鱼翻身”,于是多家ST企业接踵而至,希通过重整起死回生.然而随着该制度的广泛运用,其立法缺陷与制度漏洞也渐显端倪,并成放大趋势.在一些”能动司法”背后下的成功案例中,必须厘清其成功的偶然性及必然性,并对其进行总结性揭示,才能真正实现以后破产立法的科学性与明确性,促进重整程序的社会价值与私权价值冲突的统一.笔者试从个人的理解对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批量破产重整的现象的原因、重整程序中的管理人制度、法院、管理人及重整债权人的职权划分等方面进行粗浅思考,并结合前人观点提出自己的主张,形成文字以求方家斧正.

上市公司 破产制度 重整程序 立法完善

苗伟峰

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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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300

2010-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