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企业破产重整申请的司法审查(删节版)
文章从重整的申请、重整申请的司法审查两方面介绍了企业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并就破产重整申请司法审查存在的为恶意重整留下可乘之机、导致法院的重整申请审查只是一种简单审查、可能使某些法官滥用审查权等问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法院的审查内容进行规定,规定内容应当包括:债务人是否具备重整原因、债务人是否以重整来逃避债务的履行以及债务人是否具备重整能力和重整希望。
企业破产 重整程序 司法审查 立法完善
常玉霞 田志勇
山西财经大学 太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358-359
2010-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