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在破产案件中的性质
某市塑料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所在地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在申报破产债权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合同诈骗,构成单位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数百万元,破产人在被宣告破产时尚未缴纳.笔者认为该数百万元的罚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不应得到清偿.我国现行破产法及民诉法对在破产程序中如何处置企业破产前尚未缴交的行政征收、行政罚款及罚金均无规定,给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带来了困惑,也造成了执法上的不统一,笔者以为,我国民商法受大陆法系影响较深,民商法律多是继受德国、日本、瑞士等国立法而制定。德国旧破产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均是是采用除斥债权的立法例,该立法例将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和罚金等列为除斥债权的范畴,可作为我国出台现行破产法司法解释时予以参考。
破产企业 除斥债权 法律规制 司法解释
关宪法 张贺鹏
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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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