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合理实现--析《企业破产法》相关法律规定的完善

目前,中国正处于新旧破产法体系交替时期,通过司法实践和调研发现,《企业破产法》新制度的引入和原有规定有较大调整,司法标准难以把握,破产案件审理难度加大.笔者从法律制度的内在和谐与实施效果出发,将劳动债权层次化并将其区分为一般劳动债权与经登记的劳动债权,结合《企业破产法》第132条的立法本意及司法实践中实现劳动债权所面临的新问题,建议从立法层面依劳动债权的层次及登记公示与否对其受偿顺序进一步完善;从司法方面规制清偿劳动债权破产财产的顺序,限制优先受偿劳动债权的范围,设置劳动债权人对担保债权的无效或请求撤销的权利,完善劳动债权的有限优先权等.

企业破产法 劳动债权 优先受偿权 立法完善

危浪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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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388

2010-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